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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 除「第4條第1項第4款、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 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 外,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正式施行,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3 年 4 月 06 日
發佈單位 衛生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212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43877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條文涉各級學校之重點,包括全面禁止類菸品(電子煙)、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含加熱式菸品),提升禁菸年齡至20歲,違法學生需接受戒菸教育,並增列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等。
三、前揭條文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為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請學校跨處室合作,加強推動類菸品、指定菸品防制措施,辦理戒菸教育與輔導及校園禁菸環境維護工作等。相關實施方式請參閱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菸害防制計畫與輔導流程。
四、檢附本市菸害防制計畫、戒菸教育輔導流程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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