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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銓敘部函以,關於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案
發佈日期 2023 年 10 月 3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84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12562793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三、茲以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前後對於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並未變更,現行服務法第14條第2項係就經營商業之情形為例示規定,是服務法所稱「經營商業」範圍,除採形式認定外,尚包括實質認定,其中對於公務員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不論有無收取報酬,均有違服務法禁止經營商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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