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轉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 市服務作業要點」及相關表件各1份 |
---|---|
發佈日期 | 2023 年 2 月 13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1,062 |
公告內容 | 說明: 三、本市各校辦理介聘作業,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倘有未至介聘 學校參加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後未至該校報到者, 10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其議處部分,除不可抗力 者外,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 予以「記過」以上之處分。 四、相關函文及表件如附件。 |
相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