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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有關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終局停聘處分之教師, 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疑義一案
發佈日期 2022 年 4 月 0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89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28590號書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8條規定:「(第1項)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6個月至3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第2項)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
校任教。」

三、復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終局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第1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8條第2項所稱
不得在學校任教,指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

四、依前開規定,有關受終局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除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外,尚無不許於上開範圍外工作之限制。惟教
師於是段期間,與學校間聘約為停止執行之狀態,仍具教師身分,故倘有違反教師法相關行為規範之情事,仍得依規定處置。本案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五、檢附教育部書函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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