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轉知有關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終局停聘處分之教師, 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疑義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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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2 年 4 月 08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558 |
公告內容 | 說明: 二、查教師法第18條規定:「(第1項)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復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終局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第1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8條第2項所稱 四、依前開規定,有關受終局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遇,除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外,尚無不許於上開範圍外工作之限制。惟教 五、檢附教育部書函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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