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規定略以,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以放假一日辦理,其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復依「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常見問題集(109年版)」略以,各機關學校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員工,於所屬民族之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得持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其族別之相關文件,向服務機關學校辦理放假;除此之外,無須提供任何證明。
二、查原民會業於110年10月26日公告111年度原住民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各民族均採用「一定期間」之形式),又依上開公告事項略以,自111年起,原住民得於其本人、其父母
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1日放假,並持前述人員之原住民民族別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服務機關學校申請。
三、請各機關學校確依前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規定及公告,處理本府具原住民身分員工之放假事宜,並主動關懷及適時詢問其辦理放假情形。另為即時並確實轉達相關訊息,除公告周知外,請定期加強宣導。
四、相關資訊請逕至原民會全球行政資訊網之「為民服務」項下「歲時祭儀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cip.gov.tw/zh-tw/news/data-list/0991B05985DBFF77/index.html?cumid=0991B05985DBFF77)。
五、檢附原民會110年10月26日原民綜字第1100060006號公告影本及該會110年11月9日新聞稿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