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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14條之2、14條之3」、「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及「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之兼職兼課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2022 年 5 月 09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4,309
公告內容

一、公務人員服務法:

(一)第14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二)第14條之2規定: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三)第14條之3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一)第5點:各機關公務人員借調或兼職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最長以4年為限。但借調或兼職之職務有任期,且任期超過4年者,以一任為限。每次不得超過1年;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1年,並以一次為限。前項借調期間應與第一項之借調期間合併計算。

(二)第7點:各機關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私立學校專任教職員。

(三)第8點: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4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但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四)第11點:各機關公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有數個兼職者,以兼領二個兼職酬勞為限(即支領一個交通費及一個研究費,或支領二個交通費,或支領二個研究費)。

 

三、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一)第1點:關於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部分:

1、公務人員在職務上對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但主管機關於其董、監事遴派管理考核要點中,明確定有職權行使衝突禁止、防止個人利益輸送及課責等管理規定者,除主管機關首長、副首長外,其餘公務人員不受限制。

2、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以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為限;事業機構,以事業總機構一級副主管及分支機構(附屬單位)首長以上之主管人員兼任為限。

3、各機關(構)學校機要人員、專任聘僱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二)第2點:關於公務人員兼任財團、社團法人董、監事部分:

1、各主管機關應澈底檢討派兼財團法人董、監事情形,如非確屬業務需要,均不得再派員兼任。

2、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以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為限;事業機構,以事業總機構一級副主管及分支機構(附屬單位)首長以上之主管人員兼任為限。

3、各機關(構)學校專任聘僱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捐(補)助財團、社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

(三)第3點:關於兼職數目限制部分:

1、除當然兼職者外,公務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職務,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以不超過二個為限。

2、公務人員兼任未受政府捐(補)助且以公共服務、學術研究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且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前款兼職個數規定限制:

(1)未支領報酬(含兼職費)。

(2)該項兼職與本職職務無直接監督關係。

(3)該項兼職不影響本職業務工作,且不得損及機關或公務人員形象。

(四)第5點:公務人員兼職者,其報酬之支給,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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