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宣導「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14條之2、14條之3」、「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及「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之兼職兼課相關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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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2 年 4 月 25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720 |
公告內容 | 1.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宣導 第14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14-1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14-2條: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第14-3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2.兼職及兼課宣導 (1)教師及公務人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2)兼職及兼課須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事前簽陳本校同意(教職員校外兼職(課)申請表如附件)。 (3)提醒各位同仁,務必遵守前開各項規定。另特別注意,公教人員不得兼任非代表政府或學校股份之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審計部將定期查核,如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分別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
相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