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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加強宣導「學生暑假期間參與校外營隊活動」相關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2025 年 7 月 25 日
發佈單位 訓育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競賽活動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60
公告內容

一、考量暑假期間,學生參與校外營隊頻率提高,為確保學生安全及權益,請貴校加強宣導下列學生暑假期間應注意事項,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輔導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一)履約部分:
1、參與坊間業者所舉辦各類營隊活動時,應審選合法立案業者,並檢視與業者訂定契約內容,應包含履約責任、業者安全防護與緊急救護規劃等風險評估事項;倘與業者發生履約糾紛,亦請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必要協助。

2、學校應宣導注意契約所定下列業者應負義務相關事項:業者因辦理活動相關所持有學生證件、印鑑及相關資料,除供營隊動申請外,不得移作其他用途;若因洩漏個人資料致學生受有損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保險部分:
1、依注意事項第8點第1項規定略以:「學生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時,學校應提醒學生、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注意下列契約締結及內容相關事項:……(三)活動費用包括項目(如交通運輸費、住宿費、膳食費、遊覽費、保險費及報酬);並應檢視保險契約中保險公司名稱、最高額度保險金、重大財損保險金及重大傷殘保險金等重要事項」。
2、另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略以:「業者於營隊活動行程開始前,應就學生依契約所為行程,依法令規定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相關保險」。
(三)活動安全部分:
1、注意事項第8點定有契約不得有營隊活動中突發或未能預防等原因,致學生受有損害時業者應予免責之約定。
2、注意事項9點針對業者義務部分規定略以:「學生於營隊活動行程中發生疾病或事故時,業者應為必要協助及處理;所生費用,由學生負擔。但業者對於學生意外事故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者,其所生費用,由業者負擔」。
3、學校應向學生宣導戶外活動(山域及水域)相關基礎防救知識。
二、另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本府觀傳局於111年業訂定「臺北市戶外體驗活動契約範本」,強化揭露體驗活動相關資訊、配置專業人員及裝備及加強投保分攤風險等面向,請各校透過多元管道進行宣導周知,供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訂定契約參酌使用,以維護學生權益,提升親師生消費與安全意識。
三、檢送「臺北市戶外體驗活動契約範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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