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有 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之解釋一案
發佈日期 2023 年 10 月 12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25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規定:「……(第4項)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第5項)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3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就(到)職後因其他法律原因當然取得者,亦同。」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