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函轉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有 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第15條第6項及第7 項規定之解釋一案 |
---|---|
發佈日期 | 2023 年 2 月 04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271 |
公告內容 |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第15條規定:「……(第6項)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第7項)第2項、第4項及第6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
相關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