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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業奉環境部113年8月29日 以環部氣字第1139109483號令訂定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 (含法規命令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請查 照。
發佈日期 2024 年 9 月 04 日
發佈單位 衛生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08
公告內容

說明:
一、依據環境部113年8月29日環部氣字第1139109483D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碳費徵收對象加速並大幅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依氣候變遷因應法(下稱氣候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優惠費率。爰環境部依氣候法第29條第3項授權訂定「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1條)
(二)依本辦法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之事業。(第2條)
(三)申請自主減量計畫應檢具之文件及計畫內容。(第3條)
(四)申請自主減量計畫可採行之減量措施。(第4條)
(五)可共同申請自主減量計畫之相關規定。(第5條)
(六)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第6條)
(七)自主減量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應核定事項及申請變更之規定。(第7條及第8條)
(八)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提交期限、內容及查核方式。(第9條及第10條)
(九)事業適用優惠費率之規定。(第11條)
(十)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自主減量計畫查核後,命事業限期改善之事由及廢止已核定自主減量計畫之規定。(第12條及第13條)
(十一)未達指定目標執行進度或自主減量計畫經廢止,事業應改以一般費率計算繳納碳費。(第14條)
(十二)自主減量計畫相關資料之保存規定。(第15條)
(十三)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之展延規定。(第16條)

(十四)減量效益申請及核算之規定。(第17條)
(十五)本辦法施行日。(第18條)
三、旨揭辦法係為促進國家推動淨零轉型政策之重要法令,配合國家及落實本市2050淨零排放政策,可作為本府後續研35 訂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政策參考,請查照轉知相關單位人員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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