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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轉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臺北市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受理申請時間自115年4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 $t('FEZ002') }} 教務處教學組|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15年3月31日北市原 教文字第1153012522號函辦理。 

二、為獎勵及培養本市原住民族語言傳承及教學人才,特制定 旨揭計畫。 

三、相關獎勵申請事項說明如下(獎勵金額度詳計畫內容): 

(一)個人獎勵: 

1、通過考生獎勵: 

(1)設籍本市4個月(含)以上。 

(2)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含)以上 級數者。中高級獎勵資格之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視為通過: 

甲、取得「中高級合格證書」。 

乙、同一語別取得「中高級–聽力、口說」及「中高 級–閱讀、寫作」2種合格證書,採此方式申請 者,其中1張合格證書不限取得年份,另1張合格 證書須符合本計畫所定申請期限規定,並於申請 時一併檢附2張證書。 

(3)同等級以申請一次為限。 

2、指導老師獎勵: 

(1)申請個人獎勵考生之指導老師得申請本獎勵,除下 列情形外,指導老師限1名:如考生通過中高級係 採「聽力、口說」及「閱讀、寫作」2項證書合併 認定之方式通過者,得由2項能力之不同指導老師 分別申請(共2名),獎勵金額各半。

(2)指導老師須具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2年12月31日前 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或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 證測驗」中高級(含)以上合格證書(含同時具備 「中高級–聽力、口說」及「中高級–閱讀、寫 作」2種合格證書者)。 

(3)申請時應出具由通過考生及指導老師共同簽署之切 結書。其中考生通過中高級者須於切結書內載明指 導項目(聽說讀寫、聽力口說或閱讀寫作)。 

(二)族語家庭獎勵: 

1、設籍本市4個月(含)以上。

2、同戶籍家庭成員達2名(含)以上通過同場次原住民族 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不限通過級數(如通過中高級, 應比照本計畫個人獎勵—通過考生獎勵認定標準), 其中通過成員至少1名年齡須達18歲以上。 

3、個別家庭成員通過同等級以申請1次為限。 

四、申請人(族語家庭獎勵由一人代表申請)於族語認證成績 公告後同年4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至本府「台北服務通」 網站搜尋「臺北市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檢附臺北市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實施計畫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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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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