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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

轉知修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 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以下簡稱懲處標準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為杜絕酒後駕車之違法行為,維護政府形象,並保障民眾 生命及財產之安全,建立酒駕零容忍之正確觀念,本府前 於109年6月12日以府授人考字第1090122838號函修正旨揭 懲處標準表。 

二、因應銓敘部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其 中第12條第4項第6款已增訂公務人員有具體事證,足認有 因服用酒類或施用毒品等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且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而逃逸,違 反有關法律規定者,應核予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處分,本府 爰配合修正旨揭懲處標準表,俾符法制。 

三、檢送修正後之懲處標準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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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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