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114年11月7日秘書長會議備忘錄及本府法務局115年2月 12日北市法綜字第1153008223號函辦理。
二、為利本府各機關(構)學校運用社群媒體管道進行市政宣 傳時,建立相關制度並嚴守中立,本府法務局業依114年11 月7日由秘書長主持召開之「本府社群媒體業務人員之實體 訓練課程研商會議」決議事項,編製旨揭實務指引,請各 機關(構)學校轉知所屬相關人員參考運用,並應恪守行 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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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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