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人事總處114年12月31日總處給字第11440024672號函 及行政院114年12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144002466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各1份。
二、第一項規定本差額補助於請領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時發給,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與生育給付之差額計算,亦即發給差額補助至十萬元。又本差額補助原則上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參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意旨,於第二項規定雙生以上者,本差額補助比例增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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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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