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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

內政部修正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8點、第11點及第2點附件1、第5點附件4、附件5、附件6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4 年 12 月 31 日內授移字第 1140934111 號書函辦理,旨揭作業規定業經內政部於 114 年 12 月 31 日以台內移字第 11409340841 號令修正發布,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旨揭作業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未經內政部許可者,原則不准出境赴陸。如於出境時已退離現職,已非法律列管對象,基於權益保障,且可事後確認,可依現行方式,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核發「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並由當事人具結後,准予查驗通關,嗣後由移民署查證,如仍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身分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爰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 8 點)

(二)明定第二項(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失聯之通報機制。(修正第 1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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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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