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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

轉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 簡稱考績法)之人員違法(規)赴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 (以下簡稱赴陸港澳,含過境或轉機等),自115年7月1 日起應參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 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 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 辦理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依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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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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