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4年12 月22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7133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 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至該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條 件,請詳參前開國教署函。
三、商借期限:自115年1月21日(依實際報到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服務地點:本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5年1月2 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送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 (e-2441@mai1. kl2ea.gov.tw),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 宜。
五、檢附國教署原函及簡歷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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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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