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14年11月27日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1月 21日總處培字第114002436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重申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與國內出差旅費之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就實際情形擇一請領,並補充說明住宿費及雜費之處理原則。
三、申請人於確認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對於不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亦應主動刪減,再行辦理後續補助費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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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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