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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均得以當事人調任前後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在同一直轄市、縣(市)一案

{{ $t('FEZ002') }} 人事室|

說明:依據銓敘部114年10月27日部法三字第11458907232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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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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