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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轉知「自115年1月1日起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臺北市人行道及自行車道」一案

{{ $t('FEZ002') }} 學務處生教組|

一、臺北市政府111年11月30日府交管字第1113047438號令公布,臺北市人行道、設置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自行車道(包含河濱自行車道),全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73條第1項 第2款規定處罰。 

二、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5年1月1日起禁止行駛臺北市河濱自行車道,請各校可融入課程與教學活動,並運用於各教學管道宣傳。 

三、檢附臺北市政府令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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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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