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輔導室特教組|
相關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4年9月2日衛授家字第1140761137號函及114年6月3日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9屆第2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依前揭會議紀錄決議:「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原則如下:
(一)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
(二)最大速限小於10公里/小時。
(三)車身尺寸寬度小於80公分、總長度小於120公分。」係兼顧多數人之人身安全及身心障礙者之行動權,對於行動輔具使用範圍及規格予以規範。
三、惟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請貴局(單位)轉知所屬單位或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即使身心障礙者使用不符前開規定之動力式輪椅(電動輪椅)及醫療用電動代步器(電動代步車),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仍應提供其他替代方案,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出公共設施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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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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