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註冊組|
一、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個人賽:須檢附114年4月16日至115年4月15日期間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才 藝競賽獲獎證件影本。
2、團體賽(含語文、科學、創意、音樂、美術、舞蹈、 體育、技藝等):須檢附114年4月16日至115年4月15 日期間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競賽,獲團體獎前三名之證件影本。
3、主辦單位須為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所發放之獎狀,其他如教育部體育署、地方政府、協會/總會等均不符合申請條件。
4、個人賽及團體賽僅能擇一申請,且不得重複申請;如同時提出申請,將取消資格。
5、欲申請者請於115年4月16日(星期四)前送註冊組,逾期不予受理。
二、檢附本案要點、實施計畫及申請表件各1份。
{{ $t('FEZ012') }}
{{ $t('FEZ003') }} 1756-09-15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8-26|
{{ $t('FEZ005') }}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