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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研習

有關「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及相關人員特教知能 研習方案」一案~

{{ $t('FEZ002') }} 輔導室特教組|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條、第13條、第18條及第32條等規定辦 理。 

二、重申各校(園)應依積極落實融合教育,加強普通教育教 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交流與合作。

 三、各校應確實督導校(園)內相關人員依旨揭之能研習方 案,參與特教與共融教育相關知能研習,期使身心障礙及 資賦優異學生,均能接受適性及融合教育,充分發展身心 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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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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