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重申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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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 年 11 月 02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95 |
公告內容 | 重申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 (一)教育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其違反者,服務學校應廢止其留職停薪,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不得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及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單位主管應不定時關懷留職停薪人員,如發現其有從事與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情事、留職停薪事由已消滅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及第1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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