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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1號令有 關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 之解釋一案,請查照。
發佈日期 2024 年 5 月 2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112
公告內容

一、依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2號函辦理,
二、依前開銓敘部113年5月10日函略以,公務員基於其自身知識產能所形成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等權利,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該智慧財產權
及肖像權,並因參與上述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相關之薦證、代言、宣傳或行銷等商業活動而獲取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並不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舉例說明如下:
(一)以自己名義運用:例如公務員個人出版著作、製作影像、音樂、貼圖;將個人肖像自行做成人像公仔、或印製於筆記本、衣服等各種物品上,該公務員得參與上述書籍、影音、貼圖、公仔或衣服等成品所舉辦見面會或發表會等活動。
(二)以一次性明確授權予他人使用:公務員得參與「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內」就該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成品所進行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例如公務員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其著作、影像、音樂、貼圖;或將個人肖像做成人像公仔、印製於筆記本、衣服等各種物品上之權利,並具體約定載明上述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等權利授權範圍及內容,包括被授權人為該書籍、影音、貼圖、公仔或衣服等成品所舉辦見面會或發表會等活動,公務員得參與該等相關活動。
三、承上,公務員形成其智慧財產或運用個人肖像之方式,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包括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活動,例如:公務員與他人約定為他人商品拍攝業務
配合影片或撰寫業務配合文章,即違反該項規定。又上開方式涉及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所定「領證職業」、「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之情事,仍須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例如:公務員拍攝個人「教學」影片,應依服務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該公務員並得就其所有上開教學影片之智慧財產權等權利,依同條第6項及旨揭銓敘部113年5月10日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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